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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为深化统计改革和促进统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2016年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一、扎实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完善,夯实依法治统制度基础

1.认真做好《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这是全省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要事。在省统计局党组领导下,相关职能处室要切实加强与省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要多种形式征求省直各部门、基层统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协助对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的要求,认真起草《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按立法程序呈报省政府审议,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草案审查工作,推动《条例》尽早修订出台。

2.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清理制度。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保证统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履行对本单位依申请统计信息公开进行法律审核的职责。

二、积极推进“七五”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

3.认真做好统计“七五”普法工作。今年是“七五”普法启动之年,各级统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十三五”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要求,认真谋划和制定本地区统计“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统计普法计划,力争将《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纳入本地区“七五”普法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培训内容。

4.创新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形式。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以及“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关键时机,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六进”活动,积极推动《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及社会公众多个层面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政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短信等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宣传,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法治氛围。

5.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力度。一是坚持以理论学习、执法培训、专业会议等形式为平台,从统计上弄虚作假危害性、当前统计数据造假主要表现、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等方面,认真做好对统计机构负责人、专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增强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二是加强统计执法队伍能力素质建设。通过专题培训、案卷评查、以案代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执法人员管理,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严格《统计执法检查证》发放,未经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发放《统计执法检查证》,对已经到期的统计执法检查证进行全面清理和更换。

6.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意识。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学习资料等多种方式,重点进行依法统计、真实统计的法治宣传教育,明确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统计部门重大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统计法“十三个不得”,贵州统计“十不准”的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努力将统计法律知识宣传渗透到统计任务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资料公布等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三、严查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7.实施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2016年,继续实施统计执法责任制,各市(州)、县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案件办理数量,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省统计执法总队将重点针对以下地区开展检查:一是统计执法工作薄弱,近两年没有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市、县;二是群众举报较多、统计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市、县;三是上级部门批转核查案件较多的市、县和执法联络县;四是统计执法机构、队伍不健全的市、县;五是落实《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不力的市、县。

8.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要突出重点,坚持主动执法,坚持有案必查,坚持一查到底,坚持严肃处理。执法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这个中心,重点查处以弄虚作假为特征的违法案件,突出抓好指令报送、冒名报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数、主动迎合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认真执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开展统计上严重失信单位认定工作,对存在编造虚假数据、严重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坚决在统计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加大企业统计违法成本,增强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的自觉性,发挥统计执法的震慑、警示和引导作用。

10.健全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通过与任免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的有效联动和密切合作,使统计违法人员依法依规得到严肃查处。认真办理上级统计部门转办的案件。对于国家统计局批转、省统计执法总队牵头办理的转办案件,省统计执法总队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严肃查处,做到件件抓落实,件件有回复;对于其他处室牵头办理的案件,要积极协助开展调查工作,对于涉嫌统计违法的单位,根据局领导指示,及时转入查处程序,依法追究统计法律责任。各市、县要认真抓好上级统计部门批转案件的查处和配合协作工作。

11.全面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制度。要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规定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率和频次,科学运用抽查结果,严格按要求做好各项抽查工作,加大主动执法检查力度。省统计局将制定统计系统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国家统计局。

12.全面清理不符合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贵州统计“十不准”要求,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据或者数值区间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误导下级统计机构或者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全面清理纠正为各种评比、资格认定等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

13.强化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统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统计法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健全统计法治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法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4.为统计法治工作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各级统计机构要统筹安排,将立法普法、统计执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统计执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统计法治工作正常开展。

15.增强统计法治力量。各级统计机构要不断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法治队伍整体素质,配合建好省级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各市(州)统计局要适应统计法治建设要求,推进专门统计执法机构建设和县级专职统计执法人员配备。

16.加强统计法治研究。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新思维新理念全面审视和定位统计法治工作,深入研究探讨做好统计法治工作方式和途径,为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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