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段名称 | H 所得起始日期 |
I 所得终止日期 |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
K 免征额 |
L 当月工薪所得 |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
N 其他免税所得 |
O 免税合计 |
P 不征税所得 |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T 分摊月份(年限) |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
V 应纳税所得额 |
W 适用税率 |
X 速算扣除数 |
Y (年)应纳税额 |
---|---|---|---|---|---|---|---|---|---|---|---|---|---|---|---|---|---|---|
010企业年金 | 默认当月,可以修改 | 填“企业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 | 不填 | 必填 | 自动计算,=(M+N) | 不填 | 必须等于3500或4800 | 必填 | 不填 | 如果“L-O-Q-R”大于等于0,=J;否则=J+L-O-Q-R。 | 根据V自动判定 | 自动计算,=V*W-X“=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011补缴往年企业 年金(适用新税率) |
填“企业以前年度缴纳的未扣缴税款的企业年金” | 不填 | =J | 手工填写,要符合新税率要求 | 根据W自动判定 | |||||||||||||
013补缴往年企业 年金(适用旧税率) |
||||||||||||||||||
文件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