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段名称 | H 所得起始日期 |
I 所得终止日期 |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
K 免征额 |
L 当月工薪所得 |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
N 其他免税所得 |
O 免税合计 |
P 不征税所得 |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T 分摊月份(年限) |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
V 应纳税所得额 |
W 适用税率 |
X 速算扣除数 |
Y (年)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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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 填“全年工薪所得” | 不填 | 填“全年实际数” | 自动计算,=(M+N) | 不填 | 填“全年实际数” | 不填 | 根据所得起始月份和所得终止月份自动判断 | 自动计算,=(J-O-Q-R)/T“=(全年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分摊月份” | 自动计算,=J-O-Q-R“=全年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根据U自动判定 | 自动计算,=(U*W-X)*T“=(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 | |||||
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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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2011年期间,由于出现新、旧税法的交替情况(前8个月适用旧税法,后4个月适用新税法)。因此在对纳税人计算全年税款时,计算公式与其他年份不同,具体为: “Y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U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ד旧工薪税率表”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 后4个月应纳税额=(“U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ד“新工薪税率表”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