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段名称 | H 所得起始日期 |
I 所得终止日期 |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
K 免征额 |
L 当月工薪所得 |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
N 其他免税所得 |
O 免税合计 |
P 不征税所得 |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T 分摊月份(年限) |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
V 应纳税所得额 |
W 适用税率 |
X 速算扣除数 |
Y (年)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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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 填“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数” | 不填 | 填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介于0~4800之间 | 必填,默认为零 | 不填 | 程序默认为12 | 自动计算,=(J-Q-R)/T“=(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标准补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分摊月份” | 自动计算,=J-Q-R“=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标准补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根据U自动判定 | 自动计算,=V*W-X“=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文件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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