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 -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不填 必填 自动计算,=(M+N) 不填 默认3500 必填 不填 填“分摊月份数” 自动计算,=J/T-O-Q-R“=一次性补贴/分摊月份-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自动计算,=J-O-Q-R“=一次性补贴-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U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U*W-X)*T“=(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分摊月份”。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